中新网柳州4月8日电(韦林汕)8日,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广西中医药大学原基建处处长覃某献涉嫌受贿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覃某献利用其担任广西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现更名为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基建办主任、副院长、广西国际壮医医院副院长、广西中医大学基建处副处长、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李某、吴某、邓某和游某等11名工程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承接、项目增项、工程进度款拨付及项目协调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这11名承包商送予的财物共计1002.46余万元、5万美元、3万加元及价值0.3万元的购物卡。
其中涉嫌与他人共同受贿500万元,即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覃某献伙同广西中医药大学副校长覃某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中建某局南方公司经理王某在中建某局和某设计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的广西国际壮医医院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在项目增项、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共同收受王某送予的现金共计500万元,覃某献分得其中200万元。其余502.46余万元、5万美元、3万加元及价值0.3万元的购物卡均为覃某献涉嫌个人受贿款项。
2020年9月12日,柳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人员将覃某献从南宁带至柳州接受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调查期间,覃某献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掌握及尚未掌握的其他涉嫌受贿的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某献利用其担任一附院基建办主任、副院长、广西国际壮医医院副院长、广西中医大学基建处副处长、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覃某献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在调查期间主动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家属代其退还赃款670万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的犯罪事实、证据、适用法律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共同受贿中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退还大部分款项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此次庭审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指控辩护、最后陈述等环节,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