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市变汪洋:“擅自开闸放水”当追刑责
据新京报报道,2月26日,正月十五,山东临沂兰陵县大仲村镇,恰巧逢集。可因上游开闸放水,集市上的河道水量激增,河道两侧部分摊位商品被冲走,共57个摊点受损。商户称,并未有人事先通知开闸放水。
事发后,当地政府和派出所介入调查。随后,兰陵县官方APP通报,水闸管理人员孙某某为谋取私利、擅自提闸,已被控制。目前当地已请受损摊位商贩尽快到派出所登记信息。
从视频看,好端端的集市,突然就变成了一片汪洋,水势汹汹,危险重重,让人为之揪心,好在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当地也迅速查清了事件真相。从通报看,这次事件纯属人祸,系水闸管理人员孙某某因一己私利擅自提闸所致。
对于水库开闸放水问题,《水法》《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都有规定,显然不是管理人员想放就放的。目前,孙某某已被控制,他到底为何“私利”罔顾民众生命安全,而做出如此大胆妄为的行为,相信当地经过缜密调查后,等待他的将是法律公正而严厉的制裁。水库管理部门的管理失职责任,显然也无可推卸。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水库管理部门及直接责任人,应就给公民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仅如此,孙某某擅自开闸的违规操作行为,一旦达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节特别严重”标准,还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实际上,近年来,因类似问题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案例并不少见,其中也都不乏人祸的影子。这就提醒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从专业素质到职业规范,提高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把配套性工作做到位,筑牢足够严密的安全防护墙。
而对于孙某某为谋取私利擅自提闸,直接给民众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更要给予公正、严厉的处罚,提高违法成本,让他们为其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为公共安全锁上一道“安心锁”。
□柳宇霆(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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