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元家务补偿 法院这么判,全网关注引发激辩
这两天,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判决男方给付全职太太家务补偿款5万元,引发广泛关注。这笔补偿款该不该给?网友间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对此,房山法院作出了回应。
在采访中,律师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这起案件的意义在于,这一判决结果向人们揭示了“家务劳动补偿”这一此前受限较多的离婚救济制度已被《民法典》中的新规激活。这一有“温度”的规定,将为当事人未来的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法院这么判
男方给付全职太太家务补偿5万元
引发网友激烈讨论
2015年,陈先生与王女士结婚并生下一个儿子。三年后,双方因矛盾分居,自2018年11月后,孩子一直随王女士居住生活。
2019年,陈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又撤诉。2020年,他再度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2020年10月,陈先生再一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王女士认为,婚后自己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而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她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这一次,法院一审判决准许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法院同时判决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共同财产则由双方平均分割。而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法院则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这一判决结果在网上传播后很快冲上微博热搜,网友对此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并各有相当数量的支持者。
一方网友认为,女方做家务不易,有人甚至以保姆费用计算,认为5万元的补偿款数量太少。另一方网友则认为,王女士是全职太太,离婚前这个家庭的收入来自于男方,而且离婚时也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平均分割,因此他们认为女方不应再额外获得5万元的补偿款。
为啥这么判
法院迅速回应舆论争议
依据《民法典》判决,数额考虑四个因素
对于舆论争议,房山法院作出了回应。
该案主审法官、房山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冯淼表示,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分割,主要是对现存的有形财产的价值进行分割。而家务劳动它可能形成的是无形的财产价值,比如说配偶另一方个人能力的提高,个人学历的增长,这些在有形财产当中都是无法体现出来的。
冯淼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房山法院作出判决的一个重要依据。
对于网上认为5万元补偿数量太少的观点,冯淼表示,每个家庭都不一样,很难有统一标准,在《民法典》大框架下,这个定量主要是由法官合理合情合法地行使自由裁量权。至于本案中经济补偿最终定为5万元,主要是考虑到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这四个因素。
业内解释
《民法典》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一方给予保护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的徐旭东律师认为,这起受到广泛关注的案件的意义还在于,向人们揭示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已被《民法典》激活。
徐旭东告诉记者,其实“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并非《民法典》首创,已废止的《婚姻法》第40条就曾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然而问题在于,根据这一条款,离婚一方想要获得家务劳动补偿,必须满足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的条件。这就造成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离婚纠纷案件中全职太太、全职丈夫关于家务劳动补偿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经过梳理发现,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全职太太依据《婚姻法》第40条主张家务劳动补偿的情况本身数量就不多,其中能够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例更是很少出现。
业内人士表示,《民法典》第1088条的新规使得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不再受限于约定分别财产制,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给予了倾斜性保护。
记者注意到,房山法院此前的一篇文章指出,《民法典》的这条新规“使家务劳动的价值得到了更广泛的承认和尊重,从而使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更接地气,真正给予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家庭主妇/夫应有的现实关照”。
律师看法
“全职太太”并非补偿事由,主要看家事付出
“《民法典》中包含的离婚救济制度有三种,分别为家务劳动补偿、离婚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徐旭东律师认为,不了解这三种离婚救济制度及其相互关系,是人们对房山法院这起离婚纠纷案判决产生争议的一个原因。
徐旭东介绍,首先,这三种救济制度适用条件并不同。《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制度,仅限于夫妻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同时另一方无过错情形。第1090条规定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则与过错无关,而与夫妻一方离婚时生活困难、另一方有负担能力有关。而本案涉及的第1088条规定的家务劳动补偿与过错、生活困难均无关,是因为一方承担了过多的家务劳动,基于公平原则对婚姻期间夫妻家事付出不均等予以平衡与救济。
“《民法典》并未对三种离婚救济制度的适用进行排斥性规定。”徐旭东表示,只要符合条件,诉讼一方可以同时主张多种救济制度,也可以由双方根据自身情况,各自主张不同的救济制度。
关于家务劳动补偿的数额,徐旭东告诉记者,因为家务劳动补偿金额的考量因素并非法定,这使得当事人对于补偿金额合理性理解分歧较大,需要当事人提供家务劳动事实、财产状况、婚姻时间等证据,并由法官在个案中考虑利益平衡,合理安排补偿金额。
在这起案件引发的争议中,一些网友注意到了王女士“全职太太”的身份,并对此进行了讨论。徐旭东认为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身份并非补偿事由,网友也不应将其作为“标签”,更应注意的是女性对于家庭的付出。而对于家务劳动,宜做广义理解,不仅包含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洗衣做饭等日常劳作,还包括那些不限于夫妻法定义务的家庭陪护、生育子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