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郑州2月6日电 (刘鹏)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5日对外通报称,河南官方新修订的《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已正式实施。新《办法》明确指出,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修建防护级别6级以上的人防工程。
河南省政府新闻办5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陈霞通报称,随着河南省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河南2014年实施的人防工程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人防“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故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据通报,此番河南新修的《办法》细化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的程序,规定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征求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明确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规定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道路及其他设施(用地)等地下空间开发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修建防护级别6级以上的人防工程。
《办法》还调整了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据悉,自2003年以来,河南省施行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是按照首层建筑面积、基础埋深和楼层数等进行核算,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申报材料多、审批时间长、计算方法复杂等问题,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通过《办法》的修订,全省统一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并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重点镇等区域的新建民用建筑和物流仓储建设项目的修建比例也进行了规定,这不仅增强了审批的可操作性,也使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比例更加合理。
陈霞介绍说,为严格审批标准、减少自由裁量,《办法》对不能或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条件进行规范、细化、量化,并规定,确因地质、地形等客观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并在批准前向社会公示,确保审批的公开公正。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防空地下室与地面建筑联合审查和同步验收,规定防空地下室在设计条件核定、设计方案审查时,建设单位不再向人防部门单独提出申请,变为由人防部门向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应建防空地下室配建比例、标准和战时用途等,一并在土地供应时明确;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入施工图联合审查,人防部门不再单独审查;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人防部门不再单独备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