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杨兆莲)记者1月19日从宁夏妇联获悉,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联合高级人民法院、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团委、妇联制定的《关于建立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救助工作机制的意见》日前正式出台。《意见》明确,我区每个县(区、市)要确保建成一处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救助、保护工作的专门办案场所,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据了解,目前,我区已在兴庆区、大武口区、平罗县、惠农区、利通区、盐池县、红寺堡区、沙坡头区、原州区建立了“一站式”取证点9个。
《意见》共三十八条,从总则、一般规定、取证工作、救助工作和附则进行了具体规定。《意见》提出,检察机关要牵头联合公安、人民法院、妇联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通过要案会商、类案研讨、信息通报等各种形式加强配合协作,不断完善“一站式”取证救助工作机制,切实维护未成年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意见》提出,“一站式”专门办案场所要因地制宜,场所具体设立询问区、疏导谈话区、身体检查区、监控沟通区和接待等候区,以有利于未成年人放松情绪、不再受到二次伤害为原则。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要提前介入、快速办理。公安机关对所有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在接到报案后的第一时间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侦查,与公安机关配合共同确定侦查方向,依法、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
《意见》要求,取证工作坚持“一次询问原则”,在询问方式、询问时间、询问笔录、物证收集、人身检查、伤情鉴定等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在取证中可邀请心理咨询师、司法社工、医学专家等专业人员到场,了解和评估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状况,向办案机关提出工作建议,在询问前后可以视情况开展心理疏导、情绪抚慰等工作,最大限度的防止因办案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意见》对救助工作也做了详细的规定,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心理救助、社会救助、医疗救助、生活安置、复学就业、法律支持、技能培训等多元化救助。可借助法律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相关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