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赛当中意外受伤法院认定对方无责
□ 本报记者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裴小星
因在自发组织的羽毛球比赛中被对方击出的羽毛球击中右眼受伤,宋先生以身体权受损害为由将球友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宋先生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且周先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宋先生与周先生均为羽毛球业余爱好者,自2015年起自发参加羽毛球比赛。2020年4月28日上午9时,宋先生、周先生与案外四人在朝阳区红领巾公园进行羽毛球3V3比赛。比赛过程中,宋先生被周先生击打的羽毛球击中右眼。事发后,宋先生由周先生陪同至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眼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等。同年5月28日,宋先生入院接受治疗,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显示“宋先生术前见右眼视神经萎缩,术后5周余验光提示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
庭审中,宋先生表示周先生明知自己年纪大、反应慢、眼睛受过伤,仍未履行注意义务,依然在比赛中大力扣球,致使自己右眼受伤,接近失明,构成重大过失;退一步讲,即使周先生行为不构成重大过失,也应适用公平责任,由双方分担损失。
周先生对此并不认可,称宋先生虽然已经70多岁,眼睛也曾受过伤,但受伤前的宋先生已经连续参加3场比赛,其应知道自身身体条件是否适宜继续参加比赛并适应其中的风险。而且事发时周先生位于场地的中后场位置,没有重力扣杀,是平打过去的,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除扭伤、拉伤等风险外,较为突出的风险即为参赛者易被羽毛球击中。宋先生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只有周先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无需担责。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宋先生表示将考虑是否提出上诉,周先生表示接受判决结果。
“自甘冒险”护航文体活动健康发展
法官庭后表示,认定周先生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在于周先生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宋先生主张周先生侵犯其身体的行为属于适用一般过错责任的一般侵权行为,周先生实施的加害行为与其身体受到伤害这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周先生则主张宋先生自愿参加比赛构成民法上的自甘冒险,自己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宋先生行为是否构成自甘冒险,我国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宋先生在庭审中未主张周先生对其受伤存在故意,而是认为周先生存在重大过失。但根据一般人的认知,处于比赛中的周先生在回球时并无过多考虑、判断的时间,且高度紧张的比赛氛围会导致参赛者注意力集中于运动,很难要求参赛者每次行为都经过慎重考虑,故应将此情形下的注意义务限定在较一般注意义务更为宽松的体育道德和规则范围内。周先生击球进攻的行为属于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并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故不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
而针对本案是否可以适用宋先生主张的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平责任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且法律又未规定适用无过错的情形下,基于公平的观念,由双方对损失予以分担,但其适用范围应受到严格限制。本案并不具备依据侵权责任法中适用公平责任的条件,民法典第1186条更是明确规定了公平原则的适用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情形,而现行法律并未就本案所涉情形应适用公平责任进行规定。相反,案涉情形该如何定责已由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中关于自甘风险的规定予以明确,故案件不具有适用公平责任的条件。
法官提醒,自甘冒险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正式确立的新规则,民法典严格限定了自甘冒险规则的适用情形,规定其适用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文体类活动,且仅适用于因参与者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并不能与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定同时适用,这一条款的确立,对于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以及文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