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小酌怡情,酗酒伤身。12月25日记者获悉,永宁县一男子醉酒后殴打他人并辱骂挑衅民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12月22日21时许,永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其在县城一酒吧内喝酒时被人打伤。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初步了解情况,并将部分人员传唤至城关派出所办案区询问室接受调查。
在民警对被传唤人员张某某进行询问的过程中,张某某拒不配合民警询问,并不断用言语辱骂、侮辱、挑衅、威胁、恐吓办案民警,民警多次警告后张某某仍置之不理,时间长达4小时左右。张某某的行为严重阻碍了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根据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相关规定,张某某被移交永宁县公安局杨和派出所调查处理。
经杨和派出所进一步调查,12月22日20时许,张某某和杨某某在永宁县某酒吧一包间内喝酒时因琐事发生争吵,醉酒后的张某某用桌上的啤酒杯在杨某某头上砸了一下,致使其头部受伤,后杨某某报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12月23日,张某某因故意伤害和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两项违法行为被永宁县公安局合并处罚,被处以行政拘留20日、罚款1000元。 (记者 樊卓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