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记者获悉,自治区发改委和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充分发挥各级疾控机构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能力,满足“愿检尽检”群体需要,自治区发改委和财政厅对我区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进行调整。《通知》明确:疾控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与我区现行医疗机构核酸检测价格相衔接,服务费为60元/人次,核酸检测试剂除外。各级疾控机构是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主体,收费对象为自愿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个人和团体,收费时需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同时,要求各级疾控机构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应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部门门户网站或收费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据了解,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包含样本采集、签收、处理,提取模板RNA,与阴、阳性对照及质控品同时扩增,分析扩增产物,判断并审核结果,录入实验室信息系统或人工登记,发送报告;按规定处理废弃物;接受临床相关咨询等。(记者张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