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期】
近一段时间,
因为河南汝州抽水抓“怪鱼”一事,
外来生物鳄雀鳝,
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而银川也有人发现。
银川市典农河疑现鳄雀鳝,已打捞上岸确认死亡!
宁夏又发现疑似鳄雀鳝!这次是在银新干沟
鳄雀鳝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外来物种,
保护本土生态安全刻不容缓。
看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安怡飞律师怎么说?
科普1
鳄雀鳝,你了解吗?
鳄雀鳝原产北美洲南部地区,是一种食肉鱼,天性凶猛,是史前鱼类,在地球上存在超过1亿年,在生物学分类上它们是雀鳝科、大雀鳝属下的成员,由于其上下颌较长延伸向前,看上去比较类似于鳄鱼的嘴巴,因此它们又被称为鳄雀鳝。
鳄雀鳝属于外来物种,本次出现的鳄雀鳝可能是被人为私自放生,很多人因为它们独特的外形,成为人们喜欢的一种观赏鱼类,不过由于鳄雀鳝生长速度很快,最长可能长达3米,家里普通鱼缸很难盛放体形如此巨大的凶猛鱼类,而且这种鱼类对食物的需求量很大,因此很多人很难有持续饲养的动力,之后便私自找水域给放生了,殊不知最终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科普2
鳄雀鳝,有什么危害?
在中国淡水领域没有天敌,可以自由自在的生长,几乎可以吃掉看到的所有水中生物,对淡水环境的破坏是巨大的;体形可能最长到二三米,攻击性十足,对人身安全危害大,把鳄雀鳝称为“淡水鲨鱼”。
科普3
鳄雀鳝,要如何安置?
如果数量较少,可以将鳄雀鳝放到水族馆或相关机构作为宣传使用,一般是作为入侵物种的反面教材,提醒人们不要擅自放生。如果数量较大,一般就将其杀掉后制作成标本或用作科研或者直接捞出后进行填埋掩埋等无害化处理。
那么,丢弃鳄雀鳝将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
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能面临鳄雀鳝伤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即使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已经将鳄雀鳝遗弃至公园、河流等位置,出现鳄雀鳝伤人事件时仍然应当由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中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只是在家饲养鳄雀鳝的饲养人,更有对鳄雀鳝行饲养行为的管理人,如某人对河流中被抛弃的鳄雀鳝进行长期、定时投喂,则此人虽非实际饲养人,也可以被认定为鳄雀鳝的管理人。
有关部门可以对擅自释放或丢弃鳄雀鳝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释放、丢弃鳄雀鳝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和管理办法。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实行动态调整和分类管理,建立外来入侵物种数据库,制修订外来入侵物种风险评估、监测预警、防控治理等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了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其中“外来入侵物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实行名录制管理。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中明确,强化水生外来物种养殖环节监管,推进水葫芦、福寿螺、鳄雀鳝等水生外来入侵物种综合治理。
再次提醒
鳄雀鳝的治理已经势在必行,
请各位爱好者慎重管理自己饲养的鳄雀鳝,
保护本土生态安全,人人有责!
宁夏新闻网记者 王莹/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