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修订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这是我区2006年以来第三次修订,预案适用范围新增了生态破坏事件,并明确应急演练具体时限要求以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时限等内容。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我区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应急响应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其中,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包括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等5种情形,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包括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等6种情形,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包括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等6种情形,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包括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等5种情形。按照规定,区、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完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预防、监测和预警机制,监督指导企事业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工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获取、监测预警、先期处置等工作,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根据预测事件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预警,预警由高到低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识,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后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据介绍,修订后的预案,进一步细化了各成员单位职责,对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有积极推进作用。预案明确,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广泛参与、协调联动、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其中,自治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每2年至少进行1次,地级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及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每年至少开展1次模拟真实场景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应开展综合性演练。各地对初步认定为一般、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事发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地市县区政府等逐级上报,每层级上报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根据有关规定,我区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目标考核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绩效考核,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记者李锦实习生马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