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对商家不满意,消费者小吴在网络平台上给予了不好的评价,商家却认为小吴的行为侵犯了影楼的名誉权,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那么,小吴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一起来看看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吧。
几个月前,某影楼在网上发布“399即可拍摄一套精美写真”的广告,银川市民小吴看到后觉得非常划算,于是前往拍摄。拍摄完成后商家通知小吴前去选片,并称399套餐仅包含5张照片,超出的照片需额外收费,小吴一口气选了20张照片,又向影楼交了750元。过了一个月,小吴拿到了一本小小的相册。冷静下来的她觉得不太满意,在影楼门口拍摄了一条短视频,文案写道:“看看我在这家拍的写真,这么个小相册就花了一千多,真是一言难尽啊。”该文案和短视频发布在某平台后,吸引了其他消费者对该影楼服务进行评价。影楼认为,小吴发布视频的行为侵犯了影楼的名誉权,向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吴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法院认为,侵害名誉权是指他人故意或者过失以侮辱、诽谤等方式破坏公民或法人名誉,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并造成其精神损害的行为。该案中,小吴作为消费者在影楼进行消费,消费者有对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的权利,而评价就是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的方式之一。小吴发布的视频中仅是基于真实消费的感受和体验,对影楼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评价,并无诋毁、诽谤的内容,也无捏造事实的情况,不应以消费者进行负面评价就认定为侵权行为。
其次,消费者评价是其他消费者赖以判断商品或者服务情况的重要信息,如果商家打压正常消费者的差评,也会侵犯其他消费者对商品的知情权。小吴发布视频下方评论多为对已消费的体验评价,且影楼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小吴发布的视频与客户退单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认为,小吴的行为不构成侵害名誉权,一审依法对影楼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记者 王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