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期】
好意同乘是指非营运机动车驾驶员
基于情谊允许他人无偿搭乘车辆的行为,
该情谊行为既可以基于亲情、友情,
亦可以出自助人的善意,
载人行为具有无偿性。
那么,
驾驶机动车无偿搭乘亲朋好友,
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并造成同乘者人身及财产损失后,
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2021年3月26日上午9时左右,刘某、李某、马某三人到某国家森林公园游玩,期间李某突有急事需要回家,于是由刘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李某、马某一同乘车返回市区。该车沿国道由东向西行驶时,因刘某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冲进道路边路沟内发生车辆侧翻,发生单方事故。该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及刘某、马某、李某不同程度的受伤。经交警队事故责任认定:刘某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马某无事故责任。
后李某、马某将刘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马某人无偿搭乘刘某的小型普通客车,且刘某所驾驶车辆系非营运车辆,故符合好意同乘的情形,在刘某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酌定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减轻比例为30%。
律师解读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罗玮:本案刘某能否减轻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其是否构成好意同乘情形。好意同乘是指车辆驾驶人不以牟利为目的邀请或者允许他人搭乘其车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结合本案,刘某所驾驶的车辆为其自用代步车辆,属非营运性质车辆。同时刘某具备驾驶资格,车辆年检结果均正常,故其不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且刘某是无偿搭乘李某、马某二人,应当按照好意同乘的情形减轻其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是其本身系一种好意施惠行为,驾驶人基于情谊无偿搭乘他人,具有利他性质,对于维持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都具有积极意义。在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者人身及财产损害的情形下,好意同乘行为就转变为侵权行为,车辆驾驶人应对其过错承担法律责任,民法典新增关于“好意同乘”的法律条款,为好意驾驶人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符合公平正义原则,也有助于形成良好社会风尚。
律师提醒:虽然好意同乘行为系一种助人为乐、相互帮助的情谊行为,但搭乘者无偿乘坐他人车辆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驾驶人对同乘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仍负有不可推卸的注意义务,应当遵守交通管理法律规范,谨慎驾驶。(宁夏新闻网记者 王莹/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