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记者从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集中一审公开宣判3起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此次集中宣判涉案被告人9人,其中被告人高某、高某雪、孙某、刘某某、裴某某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至4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洪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丁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至8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17年年底至2020年10月期间,高某以孙某注册登记的大连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外衣,招募刘某某、裴某某等人为业务员,通过微信广告平台推送办理贷款的广告信息。在与被害人添加微信后,又通过微信聊天、朋友圈发布办理贷款、点钞、银行提款等视频信息,利用被害人急需贷款资金的心理收取被害人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的办理贷款费用。后安排孙某、高某雪以银行工作人员、贷款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给被害人打电话“审核”贷款信息,以“审核”回答错误为由没收被害人办理贷款费用。该团伙实施诈骗金额高达110.5万余元。
洪某某、杨某某、胡某某、丁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手机号、身份证号、支付宝账号及密码提供给他人用于转账,从中获利。犯罪分子通过各被告人提供的银行卡转移了大量资金,其中洪某某提供的4张银行卡入账共计230万余元,已串并全国诈骗犯罪案件44起,被害人共计向上述银行卡转款129.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高某雪、孙某、刘某某、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洪某某、杨某某、胡某某、丁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银行卡进行转账,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王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