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根据意见,我区将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按需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将银川市、固原市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纳入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城市(地区),其他市、县(区)结合发展规划、现有住房保障能力等因素,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因地制宜发展,确需新建的由自治区政府确定。
我区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保障对象准入、退出的具体条件由市、县(区)政府确定。对符合条件的多子女、多代共同居住的家庭,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按照“租户可承担、企业可持续”的原则,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我区将坚持需求导向,因城施策、因地制宜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摸清本地保障性租赁住房供需情况,从实际出发,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有效增加供给。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广泛听取当地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等各类主体的意见诉求,支持专业化、规模化房屋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市、县(区)政府是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责任主体,将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体系,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立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全过程监督。对现有各类租赁住房支持政策进行梳理,符合规定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需要提醒的是,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套取优惠政策。(记者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