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记者获悉,宁夏司法厅联合高院、发改委等单位制定出台了《行政裁决与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工作相衔接的若干规定》,标志宁夏行政裁决迈向建立制度、规范衔接、强化裁决的法治化快车道。
据介绍,此次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规定行政裁决与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工作之间的协调衔接,对一站式衔接平台、裁决优先告知、相互协助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在行政裁决纠纷多发领域,探索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将调解、裁决等多项功能集于一体,实现一平台受理、一体化服务、一站式解决,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规定》明确,建立调解优先及救济制度,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应当先行调解,并将调解贯穿于行政裁决全过程。建立无争议事实免于举证制度,行政裁决过程中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在后续的行政裁决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外,当事人无须对调解过程中已经确认的无争议的事实举证。建立行政裁决救济制度,行政裁决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作出行政裁决,当事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就逾期未作出行政裁决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就所涉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裁决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明确了行政裁决的强制执行制度。建立相互协助制度,行政裁决与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之间需要相互调阅、复印案件材料的,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协助。
自治区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王宏介绍,司法厅将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落实“一站式”衔接平台协调监管机制的健全完善、各成员单位衔接案件年度统计报告制度、行政裁决程序规定调研起草等工作,稳步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记者马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