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东籍大学生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然提供自己多张银行卡帮助他人流转犯罪资金。记者12月8日获悉,贺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1万元。
5月25日,贺兰县居民周某到贺兰县公安局报案称,他人通过微信冒充其领导,以急用钱用完即还为由要求其转账。周某信以为真,遂向对方提供的账户转账存款,金额高达700余万元。经检察机关查明,周某向注册名为王某的一张银行卡转款200万元,该款项入账后3小时内便转入其他29个个人账户,致使周某被骗资金无法追回。
6月上旬,王某被贺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查明,王某系山东某高校上大四学生,听信他人出售银行卡可以“快速致富”,遂伙同他人一起到北京市大兴区办理了数张银行信用卡,并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之后,王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6套银行信用卡、U盾及绑定的电话卡以1.2万元出售给他人使用。
贺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受理此案后认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向贺兰县法院提起公诉。(记者 张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