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宁夏全面实施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以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
“正面清单制度通俗地讲,就是污染轻、风险低、守法意识强的企业少去或者不去,污染重、风险高、守法意识弱的企业要多去,从而将有限的执法资源集中于主观恶意排污、违法犯罪的企业,发挥更好的社会效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正面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制度,有效期为1年,其中不定期调整是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筛选纳入正面清单或者将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移出正面清单。
凡符合连续2年环境信用评价为绿标企业等12项条件的重点排污单位,或被评价为A级的企业可纳入正面清单。凡具备2年内未出现环境违法行为和其他环境问题整改等7项条件的非重点排污单位可纳入正面清单。此外,由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认定、认可的疫情防控企业可直接纳入正面清单。
涉及生活垃圾集中焚烧、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集聚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的排污单位或项目以及高耗能、高排放等环境问题突出的企业,分布在黄河干流及主要支流重点排查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或项目,及近两年内出现环境违法行为和其他环境整改问题的,均不得纳入正面清单管理。排污单位自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纠正之日1年内不得纳入正面清单管理,涉及污染环境罪,存在恶意偷排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不得再次纳入正面清单管理。
据介绍,对纳入正面清单的排污单位或项目,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开展帮扶指导,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做到有需要有服务,无需要不打扰。(记者 李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