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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官方点名!这些都是非法集资……

2021-06-15 10:37:05来源:宁夏新闻网

近年来

“非法集资”经常出现在媒体报道中

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多,让人触目惊心

非法集资的套路有多深?

为什么有这么多人掉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我们该如何才能避免掉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一起来看!

自5月1日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的实施于行政机关而言对非法集资行为的处理关口前移,不但对非法集资行为的处置有了抓手,更是对预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防范重于打击。预防是法律的基本功能,然而预防作用的发挥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本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立法精髓即在于此,不仅赋予行政机关更多的处置非法集资的措施和手段,更是将发挥全社会的监督力量,从各个角度对非法集资行为予以关注写入法条,达到全民关注、上下联动、横向协同、立体预防的效果。

基于此,本期《法眼》对条例的重点内容予以解读,帮助广大人民群众擦亮慧眼,发现、预防、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守护自己、帮助他人,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金融秩序。

Part.1

充分发挥群众力量,尽早发现非法集资行为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督促、引导成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法集资。

第十六条 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国家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接受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走群众路线,调动行业协会、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贴近群众进行大力宣传,发动“朝阳群众”的神奇力量,积极发现类似某某“财富推介会”、“项目推介会”、“养生论坛”等可疑项目,从线下庞大的社会活动中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且条例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这就意味着群众认为某项目涉嫌非法集资时可以积极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国家鼓励该举报行为,该举报行为不会受到谴责和责任追究。

Part.2

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设立登记时的名称核准负有监督职责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发现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及时予以重点关注。

此条规定充分体现了条例对非法集资行为的预防功能。当前非法集资处置,大多是事后处理。工商注册,其实是防范非法集资的第一道防线,严格防范未经许可开办金融业务的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出现疑似非法集资相关字样,能够起到极好的防患于未然的效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名称核准时,打通与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的信息互动,通过查询工商登记的企业是否具备了金融监管部门准许的金融业务许可,在不具备金融许可业务的情况下,禁止使用上述关键词,否则就会被重点关注和跟进处置,如此可以在第一关口获取涉嫌非法集资线索,起到良好的预防功能。

Part.3

互联网信息、网站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负有更多的审查责任

第十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用于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相关非法集资广告。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互联网的发达使得非法集资线上化已经非常普遍。这条规定是一个监管手段上的重大突破。互联网、移动APP的普遍使用,使得非法集资对老百姓无孔不入,对互联网信息、移动APP进行有效监管,建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的协同,互联网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对网站或者移动应用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的活动进行监控,可以有效发现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上的非法集资线索。

本条规定也明确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比如手机应用市场、贴吧论坛、社交网络等平台,有责任严控非法集资信息的制作和传播,有责任向处非牵头部门汇报。因此,条例实施后所有的互联网平台,不能仅是赚流量的钱,也要担负起防范和报告非法集资活动的责任。

另外,传统广告是非法集资宣传、推广的重要方式,条例要求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也要担负起职责,审核是否涉及集资内容,不得为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提供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等服务。这一规定意义重大,将产生极其深远的波及效应。可以预见到,随着条例的深入贯彻实施,通过电视等传统媒体发布集资广告的途径将会越来越窄,电视等传统媒体对于涉及资金、金融类广告的发布将会越来越慎重。

Part.4

明确规定了非法集资清退程序及资金来源等规定

第二十五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

(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以往的规定虽然也提出了非法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集资损失的观点,但《条例》却是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非常明确地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条例》旗帜鲜明地提出“集资参与人损失自负”的观点,这说明我国的整体社会和经济环境越来越健康,公民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我国政府有信心、有能力要求公民依法承担自己应负的责任。

《条例》细化了清退集资资金的来源,正式明确了广告费、代言费等属于清退集资资金的来源。与此相关的人员,比如明星为非法集资活动代言,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以及其他的好处费,有可能被列为清退的资金来源。这就为明星代言活动做出了警示,不是任何活动都可以代言,不是任何广告都可以拍摄,若疏于审查为非法集资代言,所得利益要清退且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这就极大的威慑了从非法集资获得经济利益的人。

事实上分辨非法集资这些的手段

并不是很难

记住下面这几大套路:

你可以避开大部分非法集资陷阱!

套路一:小礼品引诱

非法集资某种程度上也像钓鱼,总要给诱饵,鱼儿才会上钩。一些非法集资平台会通过路边设点、网络推广、电话推销等等方式,免费赠送一些比较实在的小礼品,比如食品、玩具、小饰品等,来引诱投资者上钩。

在很多情况下,这种推销行为并不需要投资者当场认购投资,但你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那么这场狩猎就开始了。

前几年开始,经常在各大办公楼里看到大量的针对中老年人的讲座,只要到场,就可以免费领取粮油等,被小恩小惠吸引来的中老年人,其中有不少就因为贪图一时的小利,不知不觉中上了非法集资的黑船。

套路二:高利息回报

既然要吸引投资,回报肯定是吸引资金的第一手段。不法分子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的事例,并通过各种手段广为宣传,以高额利息吸引投资者前来集资。

像前几年“e租宝”这样的P2P非法集资平台的业务员,也基本通过朋友圈炫富,打造“一夜暴富”的神话来吸引人们的注意。

其实,这种手段并不高明,稍一分析很容易识破。试想目前实体经济处在相对比较困难的阶段,上哪去找动辄能够有20-30%回报的投资项目呢?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费吹灰之力就能得到的高额回报,还是三思而后行吧!

套路三:拉人头奖励

非法集资除了直接给参与者以各种回报以外,为了进一步扩大集资的规模,往往还会发动现有参与者,让他们发动自己的亲戚、朋友、同乡等参与非法投资。很多非法集资平台都会对老客户带入新客户的行为给予高额的奖励。

这种与传销相似的非法集资手法,也使得很多参与者为了小小的客户奖励,拉拢更多的亲朋好友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只是参与非法集资,投资者在法律层面属于受骗者,所承担的责任最多就是自己投资的那部分资金而已。如果通过拉人头的方式拉拢更多的人进入非法集资,极有可能成为非法集资的从犯,触犯法律!

套路四:营业执照混淆金融牌照

随着非法集资爆雷的增多,很多人对于非法集资已经有了初步的警惕。那些非法平台想要骗人上钩就没那么容易了。这个时候有些平台就改头换面,撤掉自己高额汇报、传销式营销的这种非常low的形象,把自己包装成具有正规执照的“正规”平台。

不少公司就通过自己的营业执照来混淆视听,以此证明自己是正规金融机构,但事实上,营业执照并不等同金融牌照,贷款、理财、保险都是需要相应金融资质的,如果没有,那一定要擦亮眼睛。

提 醒 

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资”、“理财”项目,务必警惕: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等为幌子的;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以“扶贫”“慈善”“互助”等为幌子的;在街头、商超发放广告的;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据中国银保监会消息,全国老龄办、公安部、民政部、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近期,一些机构和企业打着“养老服务”“健康养老”等名义,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吸收老年人资金,给老年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天上不会掉馅饼,

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

选择正规渠道投资理财,

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自觉抵制各种诱惑,

远离非法集资活动,

是对你的钱袋子最大的保护。

(宁夏新闻网记者 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