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王莹)4月17日,记者从宁夏司法厅获悉,《关于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正式印发,将18项证明纳入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最大程度利民便民。
此次全面梳理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经研究论证,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办理律师执业、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政务服务事项,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法律事务1年以上经历证明”等18项证明纳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和各相关业务部门统一使用。同时,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
“明确证明事项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提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依法提交相关证明。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要有申请人的书面特别授权。对于有较严重的信用不良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申请人,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宁夏司法厅相关负责人介绍。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和各相关业务部门要依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并在本通知印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在门户网站、对外服务场所等平台上公开发布,方便申请人查询、下载;服务窗口要在显著位置摆放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索取。申请人签署承诺文书后,通过宁夏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全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部门内部核查、向有关单位书面调查或者实地核查等方式,及时进行线上线下核查,加大对申请人承诺内容的核实力度。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增加行政相对人负担。对在核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