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大武口区某娱乐会所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性为目的陪侍案
2020年5月26日23时,石嘴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对大武口区某娱乐会所进行检查,发现该会所存在再次“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陪侍行为”的违法行为(同样违法行为于2018年,被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给予停业整顿6个月的行政处罚),并存在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实际经营人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惠农区某物资供应站销售侵犯“SKF”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案
2019年5月13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销售假冒轴承,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联合检查发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SKF”注册商标专用权742套轴承,处以13.8万元罚款。
案例三刘某某未经许可从事猪肉加工和经营死因不明猪肉案
2020年2月9日19时,接群众举报,称在大武口区隆湖某居民院内发现一个猪肉加工窝点。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联合公安局和农业农村局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冷冻生鲜猪肉及加工工具。农业农村局对死猪和剩余的病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法院最后判决当事人拘役4个月、处罚金5000元。
案例四平罗县某药店销售以假充真的口罩案
2020年2月8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1月23日平罗县某药店销售了一批标示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怀疑该口罩存在质量问题。经查证,该批口罩为假冒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处罚如下:1.没收假冒口罩134包(2680个);2.没收违法所得1640元;3.处以货值金额6300元的3倍罚款18900元,罚没款共计20540元。
案例五宁夏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肥案
2020年3月10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宁夏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由于环评手续未通过,无法《办理化肥生产许可证》。为了办理环评验收,当事人于2020年3月1日,用标示生产企业为某肥料科技(湖北)有限公司的控释肥料(水稻特制)包装袋包装试生产了60吨化肥。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剩余化肥3吨;2.没收违法所得7410元;3.处以罚款6.6万元。
案例六王某经营假农药案
2020年8月25日,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王某销售给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两种“阿维菌素18克/升”农药存在质量问题。经查明,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违法行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4.78万元罚款。
案例七大武口区某美容美体会所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疗美容案
2020年7月20日,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到电话投诉,称大武口区某美容美体会所无证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为顾客开展重睑术服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罚款1.2万元。
案例八惠农区某医药有限公司哄抬价格案
2020年1月29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农区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惠农区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N95口罩价格不合理。经查,当事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700元,罚款1.8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平罗县某汤锅坊经营羊肉卷掺假案
2019年12月10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平罗县某汤锅坊经营的羊肉卷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果表明为该店抽检的羊肉卷掺有鸭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款,构成经营羊肉卷掺假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900元,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大武口区某五金日杂商行销售过期二类医疗器械案
2020年2月1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接到辖区派出所《移送案件通知书》,关于大武口区某五金日杂商行运输贩卖医用口罩案件线索,经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及第四十条之规定,构成不具备经营二类医疗器械资质经营过期二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有限期限的飘安牌(医用)一次性使用口罩4100只。2.处以罚款两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