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记者从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赵某、钱某、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在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附近的山沟内分别猎捕苍鹰4只:2019年10月6日晚21时许,赵某、钱某、孙某前往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某沟内利用强光手电、鱼竿、绳索等工具非法猎捕苍鹰一只,后钱某将苍鹰带回家驯养。10月7日晚上,李某在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某山沟上,利用强光手电、鱼竿、绳索等工具非法猎捕苍鹰一只并带回家中驯养。10月20日晚上,被告人赵某、钱某、孙某前往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某沟内,利用强光手电、鱼竿、绳索等工具非法猎捕苍鹰一只,后赵某将苍鹰带回家驯养。11月20日晚上,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前往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某山内,准备用驯养的苍鹰抓野兔的时候,在柠条丛中猎捕苍鹰一只,后被告人孙某将苍鹰带回家驯养。
2019年12月4日下午14时许,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前往中卫市海原县七营镇下套村附近,使用非法猎捕的苍鹰猎捕野兔时,经护林员发现后报警,公安机关当场将四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所猎捕的四只苍鹰,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案发后,被猎捕的4只苍鹰已由固原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放飞。
法院审理认为,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狩猎或者破坏,被告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为保护生态环境,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活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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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知识:
鹰是国家保护动物。大型的鹰科鸟类(雕)可以捕捉山羊、绵羊和小鹿。它体态雄伟,性情凶猛,动物学上称它是猛禽类。在我国最常见的鹰有苍鹰、雀鹰和松雀鹰三种。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所有的猛禽都属于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严禁捕捉、贩卖、购买、饲养及伤害。
苍鹰也称鹰、牙鹰、黄鹰、鹞鹰、元鹰,其雌鸟显著大于雄鸟,主要以森林鼠类、野兔、雉类、榛鸡、鸠鸽类和其他小型鸟类为食。苍鹰性甚机警,亦善隐藏。通常单独活动,叫声尖锐洪亮。见于整个北半球温带森林及寒带森林。(记者 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