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养犬家庭越来越多,犬类伤人、因养犬引发纠纷的情况也越来越常见。12月6日,记者从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依法调解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侵权人当庭向被侵权人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各项损失3万余元。
今年8月30日21时许,被告王某拉着其饲养的一只哈士奇宠物犬在人行道散步。走到一片空地处,王某将遛狗绳索解开,宠物犬从正在此路段散步的七旬老人张某身边窜过,导致张某摔倒后受伤,后经医院检查结果为胸12椎体病理性压缩性骨折,张某因此住院6天并产生医疗费用等3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告王某在遛狗时未尽到对其饲养宠物犬的管理职责,导致原告受到损害,且饲养人王某无证据证明损害是因张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王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石嘴山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经石嘴山中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同意向张某支付各项经济损失并当庭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履行赔偿义务。(记者 张磊)
■法官说法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许多人把宠物作为生活上和精神上的一个伙伴。在众多宠物当中,狗一直被当做人类最忠实的伙伴。无论是在社区、街道、公园等公共场所,经常可见遛宠物狗的主人,也可见不栓牵引绳到处乱跑的宠物狗。而因饲养人对宠物狗未尽到约束义务,造成宠物狗伤人事件时有发生,随之也伴随着侵权责任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