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徐州3月4日电 (朱志庚黄坤)帮助邻居挪车却发生交通事故,这个责任到底谁来担?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诠释了“义务帮工”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问题。
朱某与高某是邻居关系,2020年12月,高某将自己的私家车停在某农贸市场院内,因停车位置占道,需要挪车。而高某不在家中,高某妻子见邻居朱某正好在车旁,就请其帮忙挪车。
朱某那段时间正在学习准备考驾照,当时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朱某便借机“练练手”,结果在挪车过程中,不慎碰撞到正在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张某,致张某受伤。该事故经睢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朱某负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因本次事故花费大量医疗费,并经鉴定构成伤残,遂将驾驶员朱某、车主高某及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被告朱某帮助被告高某挪车,属于“义务帮工”,且高某未明确拒绝朱某的挪车行为,故帮工活动致人损害应由被帮工人高某承担赔偿责任。在扣除交强险赔偿部分后,被告高某按全部责任比例予以赔偿。被告朱某明知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然帮人挪车,存在重大过失,被告高某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被告朱某追偿。
审理本案的法官表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是典型的“义务帮工”关系,朱某无偿帮助高某挪车,让高某节约了时间,高某获得了“利益”。故因此产生的义务、赔偿责任应由被帮工人承担。而朱某明知无驾驶证不得驾驶车辆,却依然侥幸驾驶发生事故,需承担追偿责任,也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律准则。(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