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互联网企业裁员风波意外引发了公众对员工监控系统的关注与争议。据媒体调查,目前“员工监控”已经成为了一门生意。
在采访中,有相关系统服务商工作人员表示,他们的程序可以“神不知鬼不觉”监控员工网络使用情况,包括网页浏览记录、聊天记录等,还可以实时监视屏幕,甚至分析员工离职风险等,“每安装在一台电脑上收费350元”。
自国美利用非工作流量信息排查,对在上班期间看视频、听音乐的员工予以处罚后,监控员工上班的问题一直被讨论。现在看,这种监控的能力似乎还升级了,不仅能够直接看到通讯内容,并且还能进行分析与预判。
出于管理、监督目的,监控员工也不能越界
人不能等同机器(人),如果一个单位,其员工发个短信、发几句牢骚,表达一点真真假假的情绪,这要被监控,这势必容易引发争议。姑且不论是否人性化,企业单位是否有这样的权力都值得怀疑!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规定了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也应当遵守单位纪律以及规章制度。在劳动法理论逻辑中,用人单位与员工属于隶属关系,员工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管理和监督。
我国公安部发布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在其第八条也明确,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应当落实记录、跟踪网络运行状态,监测、记录网络安全事件等安全审计功能。
那么用人单位对于员工的监控,似乎可以解释为了出于管理、监督目的,或者说是基于互联网安全功能的实现。用人单位在工作时监控员工的工作,在有些人看来似乎合法、合理。
但是,也有人提出质疑,我国劳动法律规范所指的管理、监督只要是对工作内容而言,该事件中涉事企业都已监控到了员工的聊天内容,这是否越界了,侵害了个人信息,或者说个人隐私?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的情形,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进一步而言,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了管理、监督的方式包括监控,而监控的内容包括工作时的个人信息,那么该事件也似乎难以构成对于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但这是否属于对隐私权的侵犯呢?
我国《民法典》明确了隐私权,并在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对隐私权予以界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在该事件中,单位的行为不属于泄露、公开隐私,但却有可能属于刺探、侵扰隐私的行为。这是在没有其他情况的基础上所做的法律推理,因为谁也不能够保证监控内容不会被传出去,如果传出,也就构成了泄露、公开隐私,而侵犯了隐私权。
“刺探”一词在语义上可解释为“暗中侦查、打听”。这也是为什么有的专家在评论监控员工问题时,会提出企业有必要、有义务提前告知员工监控的行为,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员工的隐私权。因为没有提前告知,就有可能属于刺探隐私行为。
在工作场所,劳动者也有隐私和适当休息的权利
该事件中还有个细节值得回味,那就是该软件不仅可以监控,还可以直接干预员工的聊天内容发送、屏蔽员工的“不当言论”,这就有可能构成对于隐私的侵扰。
当然,还有一个前提问题也引起了广泛讨论,那就是在工作场所,员工的浏览记录、聊天记录等是否属于隐私?换言之,这些信息是否属于私密信息?
自《民法典》颁布后,对于“私密信息”的界限问题一直处于争议之中。不少专家将之解释为:“任何私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只要这种隐匿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都构成受法律保护的隐私。”
如果从此解释,那么在该事件中,用人单位对于员工聊天记录、离职信息等的监控,就有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行为。一方面,这些信息是当事人所不愿公开的,另一方面这些信息也不违反法律和道德。
监控技术属于中立,用人单位基于管理、监督目的,也确实需要实施监控手段。但如果这样的手段干预到了个人的私密空间,就不值得提倡了。
此类监控事件反映了员工劳动权利与公司管理权力间的矛盾,劳动合同不可能规定到员工每分每秒该怎么做,更不能要求员工像机器一样不停歇。
即使在工作场所劳动者也有适当休息的权利,也有不想让他人知道的隐私信息,这合法合情合理,让监控干预这些不得不反思这其中的越界之嫌!
总之,企业单位在工作场所安装监控,应该具有公共性特征,是要发现和防止员工违反基本的工作纪律或法律规定,不能立足监督员工的每分每秒、一举一动,更不应试图照见员工的内心深处甚至思想灵魂。
这样做,在表面上有窥探员工隐私之虞,本质上还是侵犯员工劳动权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