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个案微观】网络主播“停播”竟被索赔20万元
法官提醒平台: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将不受法律保护
本报记者 叶小钟 本报通讯员 何泳文
李某与某传媒公司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签订协议后,李某开始在该平台当主播。
后来,李某因病停止工作。为此,该传媒公司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20万元。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该案提醒平台企业,与主播签订演艺经纪协议时,不能“漫天要价”,过高的违约金可能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回顾】
2019年7月8日,某传媒公司与李某签订《主播演艺经纪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为两年,李某“每月在互联网演艺平台进行演艺直播的日平均时长不低于6小时,每月在互联网演艺平台进行演艺直播的天数不低于26天”,“如一方单方提出解除本协议或无故不履行本协议要求之义务(一个月为期限),应向另一方赔偿违约金20万元”。
2020年11月,李某停播,拒不履行合同。公司认为,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李某应支付违约金40万余元,公司综合李某直播期间的收入等其他情况,酌定主张违约金20万元。
【庭审过程】
法庭上,李某认为,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首先,他与该传媒公司签订的《主播演艺经纪协议》是格式合同,没有经过任何协商过程。2020年3月自己因身体不适向公司提出请假,后因身体状况恶化提出了辞职申请。但是公司采取互相推诿的方式拒绝答复其辞职请求。而且公司并未对李某进行过任何的培训、包装或推广。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无证据显示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李某单方提出解除合同,违反合同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虽然双方在《主播演艺经纪协议》中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赔偿违约金20万元。但法院认为,公司的损失主要为其对李某的投入以及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预期可得利益。本案中,公司对被告的投入并不显著,同时,公司预期可得利益的多少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包括该公司的经纪能力、资源,主播的资质甚至机遇,行业的发展等等,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
鉴于李某提交就诊病历,证明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实出现心律失常等症状,不适宜长期从事案涉的演艺活动,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对李某违反演出时长的情况知晓且未提出相反意见。
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综合考虑涉案合同的性质、投入成本、履行情况及违约造成的损失等因素,原告主张违约金 20 万元明显过高。一审法院判决,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
公司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官指出,本案中,李某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但该公司主张违约金 20 万元明显过高,虽然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但因该约定违反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故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