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宝马车撞人案肇事司机被判死刑
本报讯 记者韩宇 10月29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案由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于9月16日提起公诉。
大连中院于10月13日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5月22日11时40分许,刘某驾驶其宝马汽车沿大连市中山区五惠路由西向东行驶时,因无法接受投资失败的现实,突然加速车辆,故意冲闯红灯,冲撞多名正在过马路的行人,造成4名被害人当场死亡,一名被害人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8名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之后,刘某驾车继续行驶至五惠路与解放路交会处,追尾一辆厢式货车,致该货车损坏。随后,刘某弃车逃离案发现场。
当日13时许,刘某到昆明街派出所,称其驾车与他人车辆发生追尾,但不承认自己开车撞人的事实。在公安机关确定其为此案犯罪嫌疑人后,刘某才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刘某无视法律,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5人死亡、多人受伤、他人财产遭受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刘某因自身投资失败,以极端方式发泄情绪,在城市中心区域公共道路上驾车加速行驶,故意冲闯红灯,冲撞正在人行道过马路的大量行人,造成多人死亡、受伤及他人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故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法院同时依法作出判决。部分大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群众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