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印发的《宁夏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并核定排污权的企业法人,可将有偿获得的排污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排污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涉及节能环保的改造、生产及经营活动。申请排污权抵押贷款的企业,必须具备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和行政监管处罚信息、所属行业或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等5项条件。凡环评信用评级为红色或黑色等级,或近3年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事件、发生偷排等环境违法行为、年度排污量超过生态环境部门核定排污量、未按期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企业,不得办理排污权抵押贷款。排污权设定的抵押期不得超过企业排污权有效期限,抵押排污权评估价值参照我区确定的排污权市场交易基准价格和同期市场价格行情,由贷款企业和贷款人协商评估,也可委托第三方评估。
排污权抵押期间,各地级市和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须对该排污权进行冻结。未经贷款人同意,上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被抵押排污权的转让审查申请,抵押债权未全部清偿期间,排污许可证不得重复设置抵押。若出现借款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抵押期间借款人宣告解散或破产等情形,贷款人可依法处置抵押的排污权,并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其中符合政府回购条件的,可申请政府回购储备,或通过排污权交易转让给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贷款期间,如遇生态环境政策发生变化或其他因素影响排污权价值或抵押有效性,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或采取相关保全措施。(记者李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