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互联互通是大势所趋但要避免一刀切反垄断改写互联网游戏规则专家认为
● 国家推进反垄断,并不是要去反所谓的头部企业,而是要恢复有效的市场竞争,以及在此基础上实现社会总福利的最大化
● 尤其要注意平台开放与强化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而后者就是要形成一个有效的企业行为的激励机制
● 未来可以采取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或摊销等经济手段,逐步缩小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之间的资本回报率差距,鼓励数字经济企业进一步面向国家的“卡脖子”领域加强技术研发,实现我国在高新技术领域更高水平的自立自强
□ 本报记者 张维
2021年,被业内人士公认为“中国互联网反垄断实质性启幕之年”:从2月7日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到8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就《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再到8月1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系列举措为互联网的公平竞争确立规则、划出底线、设置“红绿灯”。
在完善互联网反垄断相关制度的同时,实操环节的互联网反垄断也在“动真格”,包括腾讯、美团、阿里等在内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均接受了反垄断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或处罚。
“有形的手开始发力,互联网的游戏规则要变了。”有业内人士感喟道,中文互联网的发展规则确实有可能被改写,但推进之路并不容易,涉及监管方式、尺度拿捏、技术难题等诸多挑战。
互联网反垄断究竟反的是什么,将给互联网行业带来怎样的影响,如何在规范和发展中走出一条最适合我国国情的互联网反垄断之路?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就这些社会关注的话题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对外经贸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许可,中国人民大学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三希,《比较》杂志研究部主管陈永伟。
反垄断并非反企业
意在推进公平竞争
记者: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有力有序强化竞争监管,坚决反对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着力规范平台经济竞争秩序,营造公平、高效、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反垄断究竟反的是什么?结合此前多家头部互联网企业受到处罚的案例来看,是否可以认为互联网反垄断首先针对的就是这些大企业?
薛军:近一年来,国家通过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案件的处罚,和进行经营性集中未按规定申报在内的常规案件的执法,让企业和公众明白反垄断合规的重要性。
但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推进反垄断,并不是要去反所谓的头部企业,而是要恢复有效的市场竞争,以及在此基础上实现社会总福利的最大化。垄断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上有效竞争的展开产生了危害。反垄断的目标,则是要推动创新,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障中小企业在市场上有平等的、有效的机会来参与市场竞争。
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该进行深入、全面、系统的效率评估。从长远来看,要分析它是否有利于市场活力的培育、消费者福利的增进,以及技术的创新和发展。而不是单纯依靠静态评估,以为只要竞争行为让竞争对手受损了,好像就是不正当的。公平竞争执法不是保护固有利益,而是要保护竞争秩序,保证有效竞争的存在和可持续性。
许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大并不是原罪,大是规模经济。工业时代的规模经济能降低成本,规模经济在数字经济时代的展现就是网络效应。
反垄断实际上有三个层次:一是市场份额判定,而较高的市场份额就其本身而言是中性的;二是判定有无从事限制或者排除竞争的行为;三是企业抗辩与针对垄断的合理性分析,要看其对行业相关方、消费者效用和社会总福利的影响。这三个层次的判定缺一不可。而目前,不少人还主要停留在前两个层次进行判断。
李三希:反垄断的本质并非反对某家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主要还是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保护的是竞争,而非竞争者。
陈永伟:从经济学角度看,企业更“大”是能够产生规模经济的,但与此同时也可能抑制竞争。反垄断反的,主要是企业“大”了之后变“坏”,从而抑制竞争的这一面。
平台开放大势所趋
谨慎推进勿伤创新
记者:连日来,有关外链解锁的话题热度不断,这也是互联网反垄断近期的工作重点。
就在9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发言人指出:“保障合法的网址链接正常访问是互联网发展的基本要求,无正当理由限制网址链接的识别、解析、正常访问,影响了用户体验,也损害了用户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9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举办的一场“屏蔽网址链接问题行政指导会”上,参会的阿里巴巴、腾讯、字节跳动、百度、华为、小米、陌陌、360、网易等企业被要求在9月17日前必须按标准解除屏蔽,否则将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目前来看,平台间的开放和互联互通是否代表着未来应有的发展方向?目前主要存在哪些障碍?应如何克服?
李三希:互联互通的指向是比较宽的,既包括数据可携带权,还包括软件可操作性的互联互通。从总体上来说,还是要去解决反垄断里静态效率和动态效率之间的冲突,要进行权衡。
从事后的角度而言,当然是希望所有的互联网平台都互联互通,但是它一定会涉及事前激励的问题。不然没有企业愿意花费心力建设自己的平台,所以需要寻找到一个平衡点,对于是否开放,如何开放,应该给予更加审慎的利弊分析。
许可:在互联网反垄断中,要避免对必需设施的轻易认定。必需设施是工业经济时代上下游市场的一个关系概念,也就是企业如果占据上游,对下游市场产生控制能力,无法让下游市场企业与其进行公平竞争,那么其有可能被定义为必需设施。如果其他企业离开了这一必需设施,其市场竞争能力会受到极大损害。
但在数字经济时代,这种定义需要慎重。比如即时通信市场的确更高频一些,但其与社交媒体和信息分发市场并不存在明显的上下游关系,即时通信领域的成功也不意味着社交媒体和信息分发领域必然成功,因为用户注意力市场是很难被垄断的,而企业随时可以在移动应用商店建立自己的App。
薛军:我认为,平台开放不应仅仅局限于巨头之间,而是应该更多向中小企业开放。平台作为市场主体,享有一定的基于自己的商业模式的考虑设置开放条件的权利,这些应该是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一个范围,其应遵循有利于市场活力的培育、消费者福利的增进和行业技术的创新这三点要求。国家要求企业进行平台全面开放,可能也要基于审慎的政策效果的评估。
尤其要注意平台开放与强化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而后者就是要形成一个有效的企业行为的激励机制。如果市场不对通过有效竞争获得的这种优势地位进行保护,允许别人来“搭便车”,那么企业创新的动力就会减弱。
陈永伟:所谓的互联互通本质上是一个平台开放的问题。经济学的理论告诉我们,平台开放和封闭都会产生一定的成本和收益,因此互联互通一定要权衡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究竟是什么样的平台之间进行互联互通,性质上是有很大差别的。
有些平台在功能上本身是互补的,它们之间不愿意互通,可能只是由于某些历史原因,导致它们陷入了“囚徒困境”。对于这类问题,有关部门介入协调一下,让它们实现互通,无疑会提升社会的效率。
而另一些平台则是提供同质产品,且具有相互替代关系。这类平台之间的互通,不仅平台本身可能不愿意,而且即使互通了,也只会产生零和博弈的后果,对社会福利未必有正面的效应。对于这类情况,除非其中的某一方是具有必需设施性质,一般不应强行要求它们互通。总而言之,互联互通是好事,但也不能一刀切、一蹴而就,而应该实事求是,让能够互通的、容易互通的先通起来。
引领创新承担责任
寻求关键技术突破
记者: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归根结底是为了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让我国的数字经济更具竞争力和发展活力。在坚持平台经济规范和发展并重方面,有何具体建议?
薛军: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利用人口红利和基础设施优势,获得了较强的国际国内影响力。
不过从真正的核心技术来讲,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互联网是没有边界的,未来世界必然是互联互通的。举例来说,阿里如果将来搞不好,亚马逊就会来做我们的生意。所以中央强调,对于平台企业要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两手并重、两手都要硬,监管规范就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发展。
中国的互联网企业也要去引领全球技术创新,承担未来大国信息技术革命竞争中的发展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并不只是做点扶贫救灾之类的社会公益项目,而是要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加速技术研发与科学进步。
许可:中国移动互联网是超级App主导,彼此之间是超越自己细分领域的生态竞争。这种生态竞争的激烈性与活力性,对中国的互联网产业发展有好处,不仅消费者从中得到较多的实惠,市场机制发挥得也较为充分,而且产品在商业模式领域都是世界级的。不过,尽管中国的超级App可以满足客户的多层次需求,但问题在于流量至上,把争夺用户当成主要发展方向,可能会造成恶性竞争,因此需要进行规制。
李三希:构筑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新优势,关键在于创新。近段时间国家的政策重心,就是要规范数字经济市场主体的行为,让企业能够更加聚焦创新,在此基础上做大做强。过往中国数字经济商业模式的创新,离不开国家电信、物流等基础设施的搭建和相关优惠政策,未来可以采取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或摊销等经济手段,逐步缩小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之间的资本回报率差距,鼓励数字经济企业进一步面向国家的“卡脖子”领域加强技术研发,实现我国在高新技术领域更高水平的自立自强。
制图/高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