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银行卡和U盾后借给他人,进而赚取“工资”,看似轻松的“工作”其实已涉嫌犯罪!记者7月22日获悉,贺兰男子王某和李某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贺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贺兰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定罪判刑。
2020年4月至9月期间,王某以给付好处费为条件让其朋友李某找人为他办理银行卡,李某同意后便向张某等3人收买实名办理的各类银行卡及配套信息(含银行卡及密码、U盾及密码、绑定电话卡等)6套,并连同自己实名办理的银行卡及配套信息等一并交给了王某,随后王某通过邮寄的方式转卖给他人。同时,王某还通过他人介绍向高某等11人收买实名办理的各类银行卡及配套信息23套,并通过邮寄的方式售卖,共得款14000元。李某也再次以出售银行卡赚钱为诱饵,将吴某、万某实名办理的银行卡及配套信息3套通过邮寄方式售卖给他人,共得款4000元。
经贺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王某和李某刑事责任。鉴于王某主动投案,并且二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贺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4000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000元。(记者张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