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杭州5月14日电(记者 郭其钰)5月14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许国利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被告人许国利对指控其杀害来某某及分尸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工具并非为了作案特别准备,对附带民事诉讼表示愿意赔偿。此案将择期宣判。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由于被告人许国利未委托辩护人,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辩护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许国利否认提前蓄意购买作案工具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国利与被害人来某某系夫妻,二人因感情、经济等方面原因产生矛盾,许国利对来某某心生怨恨,陆续购买美工刀、切割机等,决意杀害来某某。
2020年7月4日晚,许国利在其家中向来某某睡前饮用的牛奶内投入安眠药,待来某某饮用后昏睡之际,采用胶带纸封口、枕头捂压口鼻的方式致来某某死亡。之后许国利将被害人尸体搬至卫生间,使用事先准备的工具将尸体肢解,后分散抛弃。
作案后,许国利编造虚假信息,谎称来某某失踪,逃避侦查。7月22日,公安机关筛查小区化粪池发现部分人体组织,于7月23日将许国利抓获归案。
针对公诉人指控的提前故意准备美工刀、切割机等工具,决意杀害来某某这一情节,许国利推翻此前供述。其称作案所用的美工刀、绞肉机、切割机等均为家庭日常所用,并非为杀害来某某而专门购买。
对此公诉人出具证据表示,许国利到案后,在自愿的情况下曾多次供述有预谋购买美工刀、切割机等作案工具。许国利当庭辩称“以前供述是为了把案件说完美,认为会判得更轻,但并非事实。”
辩护人称作案经过证据链存在欠缺
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此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许国利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许国利。杭州中院供图在法庭辩论环节,辩护人提出认定许国利故意杀人高度依赖被告人本人供述,认定许国利杀害来某某具体经过的证据链存在欠缺,不是有预谋犯罪,许国利的主观恶性小,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称,许国利的杀人行为主要分为杀害行为和分尸抛尸行为。其中许国利的杀害行为主要来源于其供述,无其他客观性证据、特别是物证予以印证,因此认定其杀害行为证据不是特别充分。
在分尸抛尸行为中,目前在案证据主要为被害人皮肤组织、肌肉组织等,被害人头颅、重要脏器等证据均未在案,不能完全排除全部合理怀疑,证据存在一定缺陷。
对此公诉人答辩称,此案中很多作案工具同时出现在杀人现场,且整个作案过程紧凑严密,被告人供述亦有其他证据印证,并非孤证。
庭审中,辩护人请求对许国利进行精神鉴定。对此公诉人认为,案发前许国利正常工作、生活,杀人后编造谎言以逃避刑罚,归案后对答切题,逻辑严密清晰,因此没有必要进行精神鉴定。
许国利不愿回忆作案过程 不会上诉
庭审中,针对公诉人和辩护人对作案过程的询问,许国利对于诸多具体细节不愿再当庭展开回忆,多次表示以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供述为准。
其表示,案发前自己心态很不正常,由于长期夫妻矛盾无法排解,导致心情压抑,甚至一度有自杀的念头。案发后知道杀人要偿命,想到还有女儿,便编造谎言以逃避刑罚。
对于许国利故意杀人案,许国利和来某某的女儿出具了一份谅解书,表示案发前父母都很爱她,现在母亲已经去世,希望法庭能从轻判决父亲。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杭州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王晓辉表示,故意杀人案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犯罪行为、手段、后果,还要综合考量其他情节因素。如其女儿的谅解书也是考量因素之一。
此外,来某某的近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许国利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71万余元,许国利对此表示愿意赔偿。
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许国利对自己的行为表示认罪、悔罪,称无论一审判决结果如何,都不会上诉。
庭审过程中,许国利基本较为冷静,但在提到女儿时多次情绪激动,他说希望孩子快点长大,照顾好自己,父母永远是最爱她的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