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听取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必须达到符合规划、节约集约、集中连片、维护权益的要求;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等4种情形,不予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3月30日记者获悉,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日前发布了关于宁夏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实施细则,将成片开发方案实施、用地报批、土地征收、土地供应等情况纳入执法监管,规范实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此次印发的《自治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暂行)》中提出,成片开发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自然资源厅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必须达到符合规划、节约集约、集中连片、维护权益的要求,应当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与此同时,拟实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市、县政府,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对存在“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市县区域内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闲置土地的”“土地成片开发方案内包含开发区、经济园区、商务集中区、工业园区等的,以上区域内已批准实施征收范围内供地率低的”“已批准实施征收的成片土地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或者前两年完成土地征收规模未达到70%的”这4种情形,不予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另外,自然资源厅将全面建立批后监管机制,将成片开发方案实施、用地报批、土地征收、土地供应等情况纳入执法监督管理,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实施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预警、通报、督办、整改或立案查处。(记者赵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