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青年说 | 终结人人影视的,是盗版不是盗火
名噪一时的“人人影视字幕组”凉了。
3日,上海市公安局通报,上海警方历经3个月缜密侦查,在山东、湖北、广西等地警方的大力配合下,成功侦破“9.8”特大跨省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抓获以梁某为首的犯罪嫌疑人14名。
这个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团伙的“皮上”,正是在网络世界知名的“人人影视字幕组”。根据警方通报,其网站注册会员数量达800余万。
一
为什么一起侵权案件引发了全网关注?
用有的网友话说,字幕组是“青春的回忆”,如古希腊神话中的普罗米修斯一般,盗取海外影视作品的“天火”。
然而,随着正版资源的不断引进、观看渠道的不断扩展、观众付费习惯的养成,“字幕组”的存在逐渐变得不合时宜。
毕竟,诞生于版权“蛮荒时期”的字幕组,“盗火”尚有争议,“盗版”却无可辩驳。
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字幕组往往打着“分享、免费、公益”的口号。但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是事实吗?
警方通报中的一组数据引人注目:犯罪嫌疑人梁某等人先后成立多家公司,在境内外分散架设、租用服务器,开发、运行、维护“人人影视字幕组”APP及相关网站。通过收取网站会员费、广告费和出售刻录侵权影视作品移动硬盘等手段非法牟利,涉案金额1600余万元。
对于盗版营利,刑法白纸黑字讲得明白: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影视字幕组产生这些年来,对网友欣赏作品有一定积极意义。但不论通过何种形式传播外国、本国作品,都应该遵循著作权法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版权公约。”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表示,从目前警方披露的情况看,“人人影视字幕组”运营者的行为既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也不属于法定许可,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和刑事犯罪。
二
“人人影视字幕组”的倒下,也代表着网络版权乱象走向穷途末路。
理性的观众应当认识到:“盗版便利”的另一面是对原创者切身利益和创作热情的巨大伤害,从长远看,将对文化市场的发展产生致命影响。这种“文化生态”恶化的代价,最终还得由观众“埋单”。
这也是为什么,中国持续多年,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方面下足硬功夫。
自2005年起,国家版权局等有关部门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快播播放器侵权案、“射手网字幕组”侵权案等一批侵权盗版大案要案相继被查处。
在立法方面,2009年4月出台的《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明确,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境内外电影片、电视剧、境内外动画片等,一律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播。
党的十八大以来,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完善,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之网越织越密。
比如,去年通过的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完善了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有关规定,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和明确惩罚性赔偿原则;今年元旦起施行的民法典也对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作出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为创作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一步“撑腰”。
“‘人人影视字幕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著作权法和刑法衔接的重要成果,展示了党和国家加强版权保护、提高侵权违法成本的决心。”张洪波说。
三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当前,我国已将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我国正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从这个视角分析,“人人影视字幕组”侵权案具有重大标杆意义,释放出国家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强烈信号。
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字幕组的兴衰,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密切相关。打击盗版的另一面,必然是鼓励正版。
张洪波建议,为了满足群众的需求,应当大力加强版权贸易,鼓励国内图书出版单位、影视公司、网络影视平台等通过合法渠道购买海外版权;选择优秀的译者对作品进行翻译、制作,尽快投入国内市场;通过网络、数字新媒体加大传播,让国内老百姓有多元化的渠道了解优秀的影视图书作品。
“版权交流是双向的。在科学、理性、大力引进国外影视作品的同时,也应加大力度输出更多中国影视作品,让中华文化走出去。”他说。
中国开放的大门越来越大,我们不需要“盗火”,我们可以与世界优秀文化充分交流、共同生长。
记者:白阳、徐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