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育中的模拟法庭
马建红(法学博士)
与自然科学等学科相比较而言,法律教育中似乎更侧重于对文本的研究,或者是研读法学著作,抑或是分析判例,都离不开对文本的解读。然而,对概念和原理记得滚瓜烂熟,把判例中的法律关系梳理得清清爽爽,是否就一定能够在司法实践中成为一名好法官或好律师呢?这恐怕未必。因为现实生活中的纠纷和冲突是复杂多变的,不可能有完全符合概念和原理的法律事件,也不可能发生完全相同的案情,即便是在判例法国家,其所依据的原则也只是“类似的案件类似处理”,所以,能背诵法条或规则,不过是能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前提。这就和医学院的学生一样,即便是对人体的结构已了如指掌,但要“下手”去治病救人,还须在长期的医疗实践中积累经验。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学与医学有诸多相通之处,通过实际操作来掌握和巩固所学之专门知识,则是对这两类学生的共同要求。
那么,法科学生可从哪里习得实际操作的经验呢?依当下法学院校的课程设置来说,通常会有一个月到三个月甚至一个学期的实习期,有的学生会去法院,有的则在检察院,还有的会去律所,从实效上来看,无论实习期的长短,学生能从中学到什么却有很大的或然性。一方面,对于学生来说,觉得实习课的成绩并不需要考试才能获得分数,这样一来,实习过程中就不太会用心;另一方面,实习单位也可能不敢放手把案件交到学生手里,所以有时候就让实习生跑腿打杂或旁听开庭情况。由于这种情况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因此实习课程的设置,并不能真正发挥训练学生实操能力的作用。
孙晓楼先生在其《法律教育》一书中,对这一问题也有相应的思考。他提到“法律学校应有之设备”,认为除了要有“法学图书馆”“讨论室”外,还应该要有“模型法庭”与“法律救助社”这两方面的设施。前两者乃“做学问”所必须,而“模型法庭”与“法律救助社”则在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这里只谈一谈“模型法庭”,也就是我们现在大多数法学院所设置的“模拟法庭”。孙先生主张应在法律学校设置一个完善的模型法庭,法庭的构造和设备都要和普通的法院一样,而在演习的过程中,也都要按照诉讼法上的规定来进行,检察官、推事、书记官和律师的服装、座位,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的各种手续,“没有一事稍涉苟且,然后可以办得非常有生气。”在学生演习之后,还应该有教师“详加批评,校正他们的错误”,经过这样长期的训练,学生们习以为常,将来走出校门,无论是为法官或是做律师,都不至于发生困难。
说到模型法庭的设置,不失为一个有意思的话题。2020年,笔者所供职的法学院举办法科复办四十周年庆典活动,在搜集到的一些学生活动的老照片中,就有不少和模拟法庭有关。作为一个一直在学校学习工作、未从事过实务的“法律人”,笔者倒是曾在大学期间,在模拟法庭上既“扮演”过检察官,也“扮演”过法官,主持过“审判”,也发表过“公诉词”,算是过了一把法律实务人的瘾。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学校设施都比较简朴甚至说简陋,模拟法庭就在普通的大教室里进行,法官、检察官、律师、书记员、被告人、法警等各居其位,“旁听”的同学观众也是热情洋溢,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一个都不能少”。虽然整个“庭审”过程几乎就是在“表演”,但也让参与的学生把所学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串联了起来,巩固了专业知识,也锻炼了在众人面前言说的胆量,可以说,几乎所有的参与者都有很大收获。
随着社会的发展,学校的办学设施越来越上档次,学院的模拟法庭也已能完全按照真实法庭的情形进行布置,而且学生举办模拟法庭,已不仅仅满足于在同学观众面前进行表演,案情也不再只是简单的盗窃抢劫等,而是更着眼于参加全国乃至国际性的Jessup、理律杯、普莱斯等模拟法庭比赛,在赛场上展现了新一代法科学生的视野和关切。
无论是八十年代简陋的模拟法庭,还是现当代高大上的国际模拟法庭大赛,都只是属于由学生社团或学院组织的“活动”,如果希望所有的学生都能得到训练,就有必要将模拟法庭设置成一门课程。在美国的法学院中,由于其以培养律师为目的,所以模拟法庭“moot court”就是一门必修课。这一课程要在给定的案例中,分别为原告或被告进行辩护。在老师的指导下,学生们经过一个学期的精心准备,在期末参加“考试”,其方式是利用星期六、星期日,在地方法院真正的法庭上进行,考官们则可能是执业律师,也可能就是法官。正因为是这样的“训练有素”,才使我们看到美国法庭上律师们的口若悬河与唇枪舌剑,看到法官们对庭审的驾驭把控与一言定鼎。
要提高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我们也无妨探讨一下模拟法庭这一行之有效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