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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劳务派遣工接连遭遇工作难题:用人单位称其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而劳务派遣单位称其不服从岗位调整,多日旷工,将其辞退。
两家单位的做法合法吗?谁来承担劳动者的经济赔偿责任?这场涉及劳务派遣三方的劳动争议纠纷,最终以两家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而落下帷幕。
“用人单位在法定情形外无理由退工的,属于违法退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日前,一起涉及劳务派遣三方的劳动争议案尘埃落定,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用人单位退工后,又被人才公司辞退
2012年2月,吴某勤入职一家人才公司,被派遣到新疆某宾馆从事服务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变更吴某勤的工作岗位,同时《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还约定,如有严重违反用工单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等情形的,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个人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关条款。
2013年1月1日,上述宾馆与人才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书》,吴某勤在宾馆学习了《客房部员工手册》。
合同到期后,双方三次续订了劳动合同,最近一次续订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2月22日终止。
然而,2019年1月2日,宾馆给人才公司发出《劳务派遣员工退工通知书》,声称:“吴某勤在工作期间与同事发生争吵,且不服从领班工作安排,与领班吵架,态度恶劣,并动手谩骂,严重影响到服务工作正常进行,经领导批评教育后仍屡教不改,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定。从1月2日起将该人员退回贵公司,并自即日起不支付员工的社保、工资及派遣管理费。”
于是,人才公司给吴某勤发出《调岗通知书》,将其调整至综合岗位,从事安保工作。对此,吴某勤表示,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
人才公司表示,吴某勤一直未到岗达25日,于是通过报纸公告送达方式,解除与吴某勤的劳动关系。
而吴某勤称,自己被退回后,人才公司每天让自己找工作,但没找上。2019年1月、2月工资也未发。
两家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劳动者获赔近3万元
对此,吴某勤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人才公司支付给吴某勤生活费3240元。
吴某勤不服,起诉至乌鲁木齐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人才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473.80元;宾馆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确认,吴某勤认为降低了工资待遇,未就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与人才公司协商一致。至此,人才公司本可依法与吴某勤解除劳动合同,而人才公司却认定吴某勤多日旷工。该期间应属吴某勤无工作期间,以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因此人才公司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9315.23元。
那么,作为用人单位的宾馆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法院认为,宾馆提交的证人证言,无相应的证据印证,不能证实吴某勤存在不服从管理的行为。宾馆认为吴某勤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将吴某勤退回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该行为导致吴某勤与人才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造成吴某勤劳动合同解除的损失。
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人才公司支付吴某勤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宾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吴铎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