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应急厅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对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支出范围、申请、核定下达、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等作出规定,细则扩大了救灾资金使用范围、提高了救助标准。
细则明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搜救人员、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购买、租赁、运输救灾装备物资和抢险备料,现场交通后勤通讯保障,灾情统计、应急监测,受灾群众救助(包括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救助、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等),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等应急救援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等,以及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其他抢险救灾事项。
细则规定,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含冬春生活困难救助)要严格实行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市、县(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下拨资金的使用要求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年度终了开展绩效自评,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细则要求,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救灾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支出范围,确保资金安排使用规范、透明、安全、有效。(记者张慈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