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即将来临,10月21日起,各种预付定金活动已经打响,“打工人”经过一番“排兵布阵”终于成为“尾款人”。即便如此,还是会有很多意想不到的状况出现。别担心!11月6日,记者获悉,银川市兴庆区法院的法官们贴心为大家准备了一份法院版“双11”购物指南。一起来看看吧!
●付完定金后不想购买怎么办?
为什么是“定金”,而不是“订金”呢?套路要弄清楚。按法律规定,定金是对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担保。支付定金后,正常履行合同时,定金抵作价款或退回;不履行合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一方不履约时,无权要求返还,收受一方不履约时,应双倍返还。因此,付完定金不付尾款,定金是无法要回的,消费者在预付定金时一定要理性选择,避免盲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7天无理由退换货,特殊商品须注意
每当看到主播激情洋溢的卖货,你是不是感觉会“上头”,忍不住“买买买”。如果买到的商品不如预期,怎么办?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对“7天无理由退货”作出了规定。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但对于几类特殊商品例外: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另外,非因质量问题导致退货,退货运费由买家自行承担。所以,要理性对待促销,科学合理消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买到的商品涉及虚假宣传、以次充好、质量不合格怎么办?
电商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成为假冒伪劣产品的聚集地。各种品牌代购、海外代购层出不穷,商品的质量参差不齐。若购买的商品与网站宣传页面描述不符或存在缺陷等情况,属于欺诈消费者。消费者可以申请解除买卖合同,要求返还价款,并可以主张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记者 王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