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一男子两次酒驾被交警查处,仍不知悔改,第三次酒驾又被同一个交警大队交警查获。11月17日,记者从石嘴山市公安局交警分局了解到,该男子被处以行政拘留20日,罚款3500元的处罚。
11月12日凌晨1时25分许,石嘴山市公安局交警分局七大队民警在惠农区红礼路下营子卫生院门口处,发现一辆宁A号牌黑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轨迹“飘忽不定”,便立即上前查看。检查过程中,民警发现驾驶人李某某不仅不能提供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还面色通红,身上散发着浓重的酒气。对该驾驶人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52毫克/100毫升,其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
进一步调查显示,李某某已经是第三次因为酒驾被查处。2015年10月17日,李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七大队民警处以暂扣机动车行驶证6个月、并处2000元罚款的处罚;2018年6月26日,李某第二次酒驾又被七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8.09毫克/100毫升,被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和吊销驾驶证的处罚;今年11月12日,李某某再一次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已构成驾驶证被吊销期间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警方最终对李某某处以拘留20日并处罚款3500元的处罚。(张磊张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