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11月30日讯(全媒体记者 张洋子)岳麓区玉兰路、雨花区新丰路、天心区南门口、开福区湘江世纪城……这些路段近期有了一个共同点:有市民投诉,有“职业拍客”出没,利用“星城园丁”APP专门抓拍车辆违停,借此换取奖金。
作为城市“互联网+群防群治”的重要一环,“星城园丁”自上线以来,交管部门每月都能收到市民对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对驾驶人起到了明显的震慑作用。但“职业拍客”的出现也引发了一些争议:以营利为目的举报,该不该管?
声音1:动机不纯,恶意举报领奖金
“我人还在车上,说马上就走,就直接对着我拍,一看就是故意的。”近日,市民魏先生拨打本报热线反映,11月20日中午,他在银杉路郡原广场因为接送小孩车停了5分钟,就被一个骑着电动车的人拍了,没过多久他就收到了交警的处罚短信。
雨花区的新丰路,是车主与“拍客”矛盾比较集中的路段。附近中江国际花城、第六都小区的业主群,从6月到10月,几乎每月都有业主与“拍客”发生冲突。“买了次菜、吃了次早餐就收到了两张罚单。”业主李先生说自己就是临时停车几分钟,“有天我下车到尾箱里取个东西都被拍了,很无语。”
业主们反映,这些“拍客”们长期蹲守,对路边临时停车进行无差别拍照上传,每人手上有好几台手机轮番上阵,“很多时候临时停车被秒拍,司机还在车上。”第六都业主王先生很气愤,“有奖举报违停本意是鼓励群众参与乱象治理,但‘职业拍客’的行为,已经失去初心了。”
记者从长沙12345政务热线中心了解到,仅11月,就有市民反映岳麓区的玉兰路、沐风路,开福区湘江世纪城、天心区南门口等都有“职业拍客”的身影。多位市民反映,“拍客”们钻政策的空子,要管管了。
声音2:管好自己,被拍是因为违法
有些市民觉得被拍冤枉,有些市民则觉得被拍是应该。“自从有了有奖举报制度后,小区后墙边乱停乱放的车辆少多了。”附近一超市老板告诉记者,小区收费的地下车库、路面停车场还是有不少空位,很多车主不想出钱,就停在本来禁停的路边,“违法了就被拍了,也很正常。”
记者来到新丰路,周边幼儿园、超市、医院密集,市民停车需求大。道路旁施划有免费停车位,禁停区域的交通标识也很清晰。“以前车子随便停,小孩和老人过马路很危险,整个马路就像停车场。”居民王宁说,自从这条路成了交通违法随手拍举报路线后,乱停的车少了,道路干净整洁多了,“怕被拍就别乱停,管好自己,不给‘拍客’们赚钱的机会。”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明认为,政府出台规定奖励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在于鼓励市民协助交管部门规制交通违法行为,倒逼市民养成文明出行习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只要拍摄的内容真实未造假,举报的违法行为被核实核准,举报人就应当受到物质奖励。但如果‘拍客’拿着视频实施敲诈勒索或者侵犯他人肖像权等违法行为,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如果车主对‘拍客’动手了,法律上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交警:不提倡以营利为目的的“随手拍”
随着网络社交媒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市民选择在网络上向交管部门举报身边的交通违法行为。北京、上海、深圳、青岛等多地都出台了类似的政策。
“市民举报作为现场查处的一种补充方式,可以有效弥补警方在一些路段的执法盲点。”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长沙设置的交通违法随手拍举报路线,都是警力有限、监管力量比较薄弱的路段。
记者从交警部门获悉,“星城园丁”APP上线来,确实有群众反馈“职业拍客”的存在,而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一些临时停车需求大的地段,交警收到举报也会进行人性化执法。此外,举报平台也在不断优化升级,希望能限制这类行为。比如,平台注册更严格,同一举报人仅限用本人身份信息进行举报,对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举报、弄虚作假、恶意举报的不予受理;可举报时间做了灵活变更,交通违法行为发生拍摄时间与举报提交违法记录时间相隔不得超过30分钟……记者亲测,想要举报,不仅要通过实名认证,还必须在可举报时间段的随手拍路段才能进行,否则操作无法成功。
“我们鼓励市民拍照举报,其目的是发动广大群众参与长沙市交通秩序维护,提供有效的执法线索。”该负责人表示,交警部门不提倡以营利为目的举报行为,所有市民的举报线索,交警部门还要通过复核审查,确实违章才会处罚。“车主如对已经作出的处罚不服或者有异议, 可以向公安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提醒 合理举报共同维护道路文明
“恶意举报”不可取,交警部门提醒市民要合理举报。目前,交管部门对多人举报的同一违法行为,只奖励第一举报人,每一自然月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元。要求举报人在拍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在驾驶过程中或其他有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拍摄。
举报人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联系电话等,严禁举报人利用掌握的证据材料或用伪证材料进行报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影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的,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举报人法律责任。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应注意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