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记者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获悉,我区将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明确由矿业权人缴存此项基金,并进行专款专用,以自主计提等方式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保护、治理与恢复。
“这项基金由矿业权人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矿山建设和开采引发、加剧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预防及治理,矿山建设和开采活动引发的含水层、植被、土壤、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测与管护工程等五个方面的支出。”自然资源厅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为保障基金使用,我区会建立动态监管机制,由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基金实行动态监管。
对未按照相关方案开展治理恢复的矿业权人,将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由属地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产整顿,不予批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以及申请新的建设用地。对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矿业权人,将其违法信息建立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对其进行失信联合惩戒,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矿业权人难以履行、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或履行不到位且拒不整改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委托第三方进行治理恢复,费用从矿业权人基金账户中支付,不足部分由该矿业权人补齐。(记者赵锐)